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?
[日期:2005/9/12 10:39:33] [浏览指数:6709]
答:根据财税[2004]101号文件精神,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,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,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,除特殊规定外,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。由于你单位出口非自产货物,其退税范围,应按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2]1170号)执行,根据该文件精神,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与自产货物同类型的货物,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。

  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、抵、退税办法的通知(国税发[2002]152号)中又进一步明确,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,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免、抵、退税申报时,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(出口货物专用)缴款书。
  所以,你单位的情况需要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。